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通知,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不得接受未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供的貨物或者集裝箱。敬請與長榮海運有業務往來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遵守有關法規,按照長榮海運指定船代的要求配合提供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記錄,并自行加強對訂艙、提單資料的審查,避免提單發貨人顯示為未完成備案手續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或貨代企業的情況。一旦發現違法情形,長榮海運有權拒絕相關業者訂立運價協議、訂艙的要求,及拒絕相關已訂艙貨柜裝船。
1. 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國際船舶運輸及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相關審批備案事項的通知(交辦水函〔2019〕681號)》,無船承運人業務審批已取消,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相關經營活動開始后 15 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法人代表、聯系方式等)。無船承運企業為境外注冊企業的,可任選一個經營業務實際發生口岸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2.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 號)》,取消無船承運人業務審批后,交通運輸部將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 建立無船承運人的備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向全社會公開信用記錄,建立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2) 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對無船承運市場的監管;3) 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