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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交規條例解讀 不按規定變道最高罰500元
新的《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將于2019年11月1日實施。
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
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這次修訂,對使用轉向燈的情形做了進一步明確,分為三種情況 變更車道、轉彎、靠路邊停車前 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轉向燈!那么,怎樣才算按規定使用轉向燈呢?其實,每個司機駕考的時候都學過!打燈時長必須超過3秒!也就是說,在變更車道、轉彎、臨時停車前 不打燈或者打燈時間不足3秒的 即被認定為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次變更多條車道:
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處五百元罰款。
違規使用遠光燈,今后罰款500元:
在夜晚開車,很多朋友都痛恨濫用遠光燈的行為,因違規使用遠光燈導致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本次修訂對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處罰由三百元調整為五百元。同時細化了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認定情形,包括將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使用遠光燈的、臨時停車使用遠光燈的,都認定為違規使用遠光燈。
不按規定變道,罰款500元:
本次修訂對不按規定變道處罰500元。包括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變道轉彎或者臨時停車不按規定打燈的,進行處罰。
轉彎車輛不禮讓行人,罰款500元:
大家都知道,禮讓斑馬線已成為深圳司機的一種良好習慣,即使是在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那么,在車輛與人行信號燈同為綠燈的情況下,車輛還需要讓行嗎?
需要!本次修訂對此問題予以明確,進一步強調了禮讓斑馬線的讓行規則。
乘客不系安全帶,司機不“背鍋”:
近年來,不少出租車、長途客運車輛等營運車輛的駕駛人和企業反映,乘客在車輛啟動時系好安全帶,途中解下安全帶,在此情況下司機無奈“背鍋”受罰不合理。
本次修訂厘清和規范了不系安全帶的法律責任,按照“誰不系罰誰”的理念進行處罰。但營運司機應提醒乘客系安全帶,否則也將給予處罰。
打擊買賣分違法行為:
近年來,找人頂替記分,甚至找人“買分”的現象頻發且屢禁不止,買賣分的違法行為呈現泛濫的態勢。
本次修訂明確了對買賣分行為的處罰:替代記分的,分別暫扣駕駛證;買賣分的,并處罰款;中介,處罰款,有其他情節,并處拘留。
電動自行車沖紅燈逆行罰款300元,飲酒后騎電動車罰款500-2000元:
近年來,我市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急劇攀升,去年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到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40%。同時,在涉酒亡人事故中,酒后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占比最高,占到49%。
本次修訂強化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增設有關規定,嚴管電動車違法。對騎行電動自行車沖紅燈、逆行的,處三百元罰款;對飲酒后騎行電動車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載客超員,一超三罰:
一些“人貨車”非法拆除座位、改造內部結構,從而超過核定人數載客,此類載客車輛上道路行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本次修訂擬對載客超員嚴管重罰,一經查實,將對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使用單位或個人一并予以處罰。
共同實施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并處罰:
對于企業車輛發生事故老板唆使司機逃逸的、車主唆使醉酒人員醉酒后駕車等行為。先前對于企業只有在發生事故后進行深度調查才能追究企業責任,不利于事先管理。
本次修訂規定,一旦發現企業老板或車主存在與駕駛員共同實施交通違法的情況,今后一經查實對共同實施人員一并處罰,避免后果發生。
外賣、快遞等行業員工違法次數多的違法造成事故多的,公布信息:
部分外賣、快遞小哥存在為搶時間,無視交通規則,屢次違法的現象。為督促企業樹立注重交通安全的形象、倒逼企業加強對員工進行教育管理,從源頭遏制違法行為的頻發:
本次修訂擬將快遞、外賣等行業員工違法情況、交通事故納入交管部門向社會公布企業信息的范圍,對于不積極主動對員工進行教育管理導致事故頻發、違法頻發的企業,對社會公布其信息,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布的信息加強管理。
完善納入征信的條款:
為督促違法行為人處理違法,形成“違法必處理,下次不違法”的良性循環:
一是擴大了納入征信的主體范圍。
本次修訂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信息納入征信。先前條例僅將運輸企業的違法信息納入征信,本次修訂將物流、租賃等企業一并納入需要向征信系統提供違法信息的主體。
二是擴大了需要納入征信的違法信息。
本次修訂將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未處理的信息納入征信。
14周歲以下兒童違反交規,家長接受教育或參加社會服務:
作為監護人應當保障兒童的交通安全,14周歲兒童違反交規該罰誰?
本次修訂規定,今后查處到兒童違反交規的,要求家長履行家長教育監管責任并接受教育或參加社會服務,督促家長履行教管責任,從根本上減少兒童交通違法、教育兒童遵守交規。
時速60公里以下,除部分道路、情況外,超速不予處罰:
為進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將部分道路的規定時速認定為建議時速。
本次修訂在不超過60公里時速的情況下,超速不予處罰。不過,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大中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等車輛,以及經過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等行人活動集中的區域,超過限速仍應進行處罰。
優化申請首違免罰的規定:
本次修訂對于較輕的違法行為,明確包括需要記分、暫扣駕駛證等的,只要罰款不超過500元,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都可以申請首違免罰,即免于罰款處罰、給予警告。
增加通知停駛車輛、停用駕駛證的措施:
增加通知停駛、停用并在系統里記錄狀態的措施,完善扣車扣證的程序。原本的傳統違法需要扣車的方式,在科技信息化的支撐下,將扣車變為車主停駛。
本次修訂的目的一是電子證件普及的配套措施;二是避免扣留實際的車或證給駕駛人帶來的處理成本以及給交警部門帶來的執法成本;三是該措施有利于優化交通管理手段、提高執法效率。
企業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處罰實際駕駛人:
對于客運、貨運、租賃等企業來說,其名下的車輛實際駕駛人違法的,如果實際駕駛人不主動處理,需要記分的違法行為無法處理,其名下車輛“違法未處理”的狀態將影響車輛正常上路行駛。
本次修訂增設有關條款,規定企業提前提供實際駕駛人信息的,可以對實際駕駛人依法進行處罰。即將駕駛員信息備案,對于備案期間的交通違法認定為備案人違法,解決單位車輛記分違法無法處理的問題。
逃避、消極處理交通違法,一經公告依法處罰:
實踐中,存在部分當事人在現場逃跑或經通知拒不到交管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處理效率,也導致部分車輛因有“違法未處理”的狀態影響正常上路。
本次修訂對于此類消極處理交通違法的當事人,交警部門可以通過公告告知違法行為,期滿未提出異議,可直接做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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