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走到死胡同里,沒辦法了!”“不僅血本無歸,還幫著人家數錢!”
6家國內貨代物流企業的負責人,日前在接受《中國航務周刊》記者采訪時,如此無奈的表示。
這6家企業來自青島、廣州、廈門、義烏等地,都通過國內一家物流中介平臺的推薦,將出口貨物代理給一家土耳其貨代公司。然而貨物到港后,土耳其公司卻頻頻“失聯”,貨物也被滯留在土耳其港口。
在經歷了物流中介平臺推諉等過程后,這6家貨代物流企業不得不選擇支付高昂的“贖貨”費用。而這背后,暴露出哪些貨代物流業的現實問題?
平臺撮合交易
到港高價“贖貨”
事件還要回溯到今年4月。
正是通過該平臺,安陽聯系到了一家土耳其貨代公司。該公司自稱是卡塔爾老牌物流企業Al Balagh Trading and Contracting Company的分支機構。基于對合作平臺的信任,安陽開始與這家土耳其貨代公司進行接洽。
被冒充的卡塔爾物流公司
在經過多次溝通后,最終,6家國內貨代物流企業,都與該土耳其貨代公司建立了合作。
然而,當這6家貨代物流企業墊付了海運費、港雜費等費用,并且貨物以及正本提單等都到達土耳其后,這家土耳其貨代公司卻突然“失聯”了。此時,6家貨代物流企業的負責人才意識到,有可能被騙了。
后來經過各方查詢發現,這家土耳其貨代公司,根本不是Al Balagh Trading and Contracting Company的分支機構。但此時,這6家貨代物流企業已經將貨物正本提單,寄送給了土耳其貨代公司。這意味著,這家騙子公司已成為法定意義上的貨權人。
浙江義烏某貨代企業負責人陳舒(化名),也是受害者之一。
在貨物抵達土耳其港口后,他的土耳其客戶始終沒有收到貨物。而根據土耳其海關的規定,貨物到達土耳其任何一個港口40天,如果還未取走,將被土耳其政府沒收。
“跨國電話一個接一個打,郵件一封接一封發,還是不知道貨物的狀況。”陳舒無奈地向《中國航務周刊》記者表示。
在此期間,陳舒也曾和這家土耳其貨代公司取得過一次聯系,該公司竟提出收取高贖金的要求 ,否則不放貨。

土耳其貨代公司向國內貨代企業索要高額贖金的郵件
面對這種情況,6家國內貨代物流企業開始了艱難的追討過程。
他們首先想到的是,聯系物流中介平臺。因為在簽約成為會員時,該平臺曾表示,將提供各類保障,維護會員的利益。但是,本以為可以獲得平臺支持的貨代企業,卻吃了閉門羹。
安陽說:“我們的訴求非常簡單,就是能夠聯系上這家土耳其貨代公司,把貨物換回來。因為這家土耳其公司也是該物流中介平臺的會員,理論上說,在申請成為會員時,平臺要對企業資質、聯系方式、地址等重要信息,嚴格審核。”
但令他氣憤的是,該物流中介平臺卻以“我們只能起到溝通作用”“領導正在開會研究”“你們再等等”的說法搪塞,一拖就是好幾個星期。
在尋求平臺幫助無果后,安陽等貨代物流企業負責人,又想到了讓船公司出面協調,與對方取得聯系的辦法。
陳舒語帶無奈地表示:“我們也想過做提單掛失,但當船公司通過郵件聯系這家土耳其貨代時,他們就把正本提單的照片拍下來,證明提單依舊存在,因此船公司也不可能幫助我們做掛失處理。”
截至發稿時,《中國航務周刊》記者了解到,在通過船公司與對方屢次溝通后,在不得以的情況下,6家國內貨代物流企業只能先支付給土耳其公司高額的費用,更改提單后,將貨物贖回。
加強資質信息核查
行業組織作用待激發
通過中介平臺尋找合作伙伴的方式,在貨代物流業十分普遍。貨代物流企業本希望有平臺作為保障,能夠降低合作風險,一旦出現糾紛,平臺也能出面協助解決,但現實總是殘酷。
以這一事件為例,在安陽等人的遭遇中,物流中介平臺到底有沒有責任?貨代物流企業又應如何規避此類風險?

北京灝禮默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王沐昕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法學博士黃晉都認為,眼下,中國貨代物流領域的管理制度并不嚴格、規范,亟需整治。
具體到本次事件,王沐昕向《中國航務周刊》記者表示,受害的貨代物流企業應當翻閱與物流中介平臺簽訂的相關協議中,是否明確了各方的責任與義務。如果協議明確提到平臺有審核義務,可率先向物流中介平臺主張自己的權益,尤其針對平臺的審核等問題,提出申訴。
“因為,很有可能平臺存在審核漏洞的問題。”王沐昕說,“貨代物流企業以及貨主,不能過于相信平臺以及他人的推介,而要慎之又慎,最好直接核查對方的資質與信譽,增加風險意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
黃晉也認同王沐昕的觀點。他認為,通過與平臺方溝通協商,必要時做出進一步舉動,才是眼下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因為平臺本身有審核會員資質的義務,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他還介紹說,在國外一些國家,貨主或貨代協會等組織,都擁有較強的制約能力,或擁有相應的管理機制,可以幫助貨主或貨代物流企業解決糾紛,監督相關的撮合型中介或平臺,保護各方權益不受侵害。
但與國外相比,我國在這方面還有待完善,目前國內的貨主和貨代協會等組織較為松散,尚未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我認為,應當以法律手段,賦予行業協會更多的監督及治理中介平臺和市場的權利和義務。”黃晉表示。
他進一步解釋說,類似上述事件,本應起到關鍵作用的中介平臺,應該有相應嚴格的審核義務和風險提示職責。然而,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范。如果貨主或者貨代協會能夠在這方面發揮強有力的監管作用,才能真正保障相關方權益,從根本上避免悲劇的發生。
而眼下,正是《海商法》修訂的時機,在黃晉看來,或許這也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