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 一起備受關注的上海市首例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瞞報煙花爆竹出口案在虹口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嚴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張某、高某、蔡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決依法對繳獲的煙花爆竹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間,被告人嚴某與也門買家達成5個集裝箱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后委托廠家生產,但沒有按照煙花爆竹出口標準包裝。同年5、6月間,嚴某與案外人共謀,由案外人安排將上述煙花爆竹報關、運輸、出口。

案外人遂通過蔡某的介紹,為上述煙花爆竹的瞞報出口事宜聯系某貨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由張某聯系某報關公司總經理高某,后由蔡某負責將煙花爆竹用普通箱式貨車從湖南省瀏陽市運至浙江省嵊州市,由張某負責該批煙花爆竹的貨運代理業務,高某負責該批煙花爆竹的報關。
去年6月22日,5個集裝箱的煙花爆竹在上海某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普通貨物堆場被當場發現,共查獲含有26種煙花爆竹共計6087箱。經鑒定,煙花爆竹中煙火藥總量約為70093千克,黑火藥總量約為5391千克。
虹口法院就指控犯罪的證據與定性、部分被告人的到案情況、所起作用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審查。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張某、高某、蔡某與他人結伙,將大量煙花爆竹瞞報為普通貨物運輸、堆放及報關,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虹口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某、張某、高某、蔡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均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嚴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高某、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因瞞報、漏報等問題引起的危險品火災和爆炸等事故不在少數。實際上近年來各大船公司一直都在反復重申發布“關于瞞報、漏報、誤報危險品的公告”。各地海關也都紛紛加大的查驗力度!但是,全國各地口岸危險品瞞報漏報進出口的事例卻依舊屢有發生。
瞞報一旦被查獲,涉事企業不但面臨著罰款,更有可能擔負刑事責任,相關貨代企業一樣會受到牽連。再次提醒廣大外貿貨代企業不要心存僥幸,為了眼前的些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