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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規定所有商品須使用緬文說明
2018-12-03 16:31:00
據《緬甸新光報》報道:曼德勒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緬甸國內市場銷售的所有商品均需使用緬文或緬文和其他語言共同標注說明。其中包含:產品使用方法、存儲方法、與其他物品混合使用后的不良反應、提醒信息以及副作用等,該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正式實施。必須按照公告規定執行的9類產品分別如下:
1.食品;
2.家電產品:家用電器及電氣產品;
3.兒童用品:兒童推車、兒童學步車、兒童玩具、兒童搖籃、兒童清潔用品;
4.通訊產品:座機、手機及配件;
5.藥品及輔食:非處方藥(口服藥、外用藥)、保健品、民族傳統藥;
6.化學品:化肥、農藥以及用于食品、日用品和化妝品中的化學成分;
7.個護產品:化妝品、美發產品;
8.日用品:牙膏、肥皂、洗衣粉、洗衣液;
9.機械設備:農機設備、醫療輔助器械。
信息來源:商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