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海關監管體系,提高貨物通關效率,加強對出口直接改配、落裝貨物的實際監管,規范辦事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改)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上海海關管轄范圍內以水路運輸或航空運輸方式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的口岸清關、出口轉關、跨關區一體化通關、特殊監管區域(含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綜保區、出口加工區等)一線出境貨物。
二、本公告所稱出口直接改配、落裝貨物指:
直接改配貨物:已經海關放行,因故未能由原運輸工具裝載出運,需改配至其他運輸工具另行出運的貨物。
落裝貨物:已向海關申報且運抵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因故未能由原運輸工具裝載出運的海運出口拼箱貨物或空運總運單項下的分運單貨物。
上述出口貨物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原貨物性質和數量不應發生變化;有特殊情況的,應經海關核準。
三、直接改配、落裝貨物相關手續由原運輸工具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
四、直接改配、落裝貨物均應由原預配艙單傳輸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負責發送電子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直接改配貨物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海關發送直接改配電子申請。直接改配電子申請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持《上海海關出口直接改配清單》(見附件1,以下簡稱《直接改配清單》)一式四聯以及《上海海關關于全面實施“放行信息電子化”管理的公告》(滬關公告〔2014〕40號)規定的《出口貨物電子放行信息證明》或《確認聯系單》,至出境地海關辦理手續。
(二)《直接改配清單》內容應與電子申請保持一致。一批貨物一般只可辦理一次直接改配。
(三)海關審核無誤后,將三份經簽章的《直接改配清單》交申請人辦理后續作業。
(四)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憑海關簽章的《直接改配清單》辦理直接改配貨物的出運手續。
(五)直接改配貨物的改配運輸工具應與原運輸工具在同一港區或機場。如特殊情況需將貨物改配至另一港區或機場出運的,應經海關核準,并接受海關監管。
(六)海關憑已簽章的《直接改配清單》辦理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轉關申報單》變更手續。
六、落裝貨物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海關發送落裝電子申請。申請人應根據海關需要提供《上海海關落裝貨物清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落裝清單》)一式三聯及相關情況說明,至出境地海關辦理落裝手續。海關辦結手續后,將兩份經簽章的《落裝清單》交申請人辦理后續作業。
(二)落裝電子申請審核通過后,海運出口拼箱中的其他貨物或空運總運單項下的其他分運單貨物可由原運輸工具出運。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申報人憑海關簽章的《落裝清單》,至申報地海關辦理退關手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2月25日起實施,原《上海海關關于出口漏裝改配貨物的暫行管理辦法》(滬關公告〔2003〕3號)同時廢止。
以下是兩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