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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發布新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為什么要修訂《規定》?這次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一起來看解讀。
為什么要修訂《規定》?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是《港口法》的重要配套規章之一,對于規范港口經營秩序、促進港口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港口經營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推進,《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實踐變化,需要通過全面梳理予以精簡、調整、優化,構建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推進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體制。
主要修訂了什么?
1.精簡港口經營許可項目。
本次修訂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聚焦港口主業,對港口經營許可內容予以了精簡,取消了“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進行簡單加工處理”、“船舶港口服務”以及“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等經營許可相關子項要求,并對保留的港口經營許可的具體內容、條件、程序予以了細化。
2.補充完善港口拖輪經營許可條件。
為進一步放開港口拖輪經營市場,促進港口拖輪經營安全有序發展,在總結地方開展拖輪經營市場準入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從企業法人資格、經營場所、拖輪停靠泊位、拖輪數量、專職管理人員數量及從業年限、相關管理制度等方面細化了港口拖輪經營準入條件。
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為做好港口經營許可相關子項取消后的行業管理工作,建立了備案和誠信管理制度,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和誠信管理情況,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不斷提升港口經營服務水平。同時還明確了港口拖輪經營行為規范,即港口拖輪經營人,應當公布所經營拖輪的實時狀態,供船舶運輸經營人自主選擇,防止港口拖輪經營人排除、限制競爭,促進拖輪市場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