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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危化管理規定》10月施行 最高可罰款100萬元
佛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違規建設,最高可罰款100萬元以下
記者近日從佛山市應急管理局獲悉,以政府規章立法的《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下稱《危化管理規定》)在2019年7月18日,已經佛山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立法出臺的《危化管理規定》共分規劃和建設、安全保障規范、應急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6章67條法規。其中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方面要求相當嚴格,一旦沒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話,有可能會遭受最高100萬元以下的重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責。
背景:
結合佛山實際制定危化品管理工作標準
為了加強佛山市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管理,緊扣薄弱環節強化安全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政府監管職責,建立符合地方實際、具有佛山特色的危險化學品管理體制,使佛山市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標準明晰、有法可依、更趨合理、提高可操作性,使危險化學品事故得以有效防范和控制,也是滿足佛山市民安全需求。
據佛山市應急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國家現行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其法律法規標準不夠健全、可操作性不強。而對于佛山這樣一個各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數量多、分布廣泛,且企業安全管理不規范地級市來說,需要一部自己立法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問題,從而更好的要適應新安全生產監管要求和形勢。
此次立法出臺的《危化管理規定》規章,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結合佛山市的實際而制定出的適合佛山的法規。
內容:
共6章67條法規,違規最高罰款100萬元以下
此次出臺的《危化管理規定》共分總則、規劃和建設、安全保障規范、應急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7條法規,超1萬字。
在“總則”這個章節里明確了所稱危險化學品定義、范圍、施行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都將適用《危化管理規定》。
同時也明確指出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該規定。
總則第六條明確了11個行政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權責。
當然“總則”還重點確定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而在第二個“規劃和建設”章節中,對危險化學品投資審批、土地出讓、建設項目規劃,要應當嚴格遵照佛山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的規定。
全該章節的第15條規定,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退出工作機制,推進存在高風險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序退出。
有關部門應該制定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就地改造、異地遷建或者關閉退出的政策措施。
有關“安全保障規范”章節的法條共有24條,主要強調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上崗作業,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以及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度等。
其中第24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而與第24條相呼應的是有關“法律責任”章節的第55條規定,違反第24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章節的16條法規,都是涉及違反危化管理工作相關規定的,均有相對應的處罰條款追究責任,罰款小到一兩萬、多到10、20萬,高達100萬以下的罰金不等,構成犯罪的,另外依法追究刑責。
涉及到“應急和監督管理”發條共8條,主要是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亮點
理順政府、部門和企業三個層面的責任體系
對于佛山這次出臺的《危化管理規定》規章有多次創新,其亮點多多。
首先是理順政府、部門和企業三個層面的責任體系。國家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在政府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而佛山這次出臺的《危化管理規定》第5條則明確了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職責。
在部門方面,《條例》明確了安監、公安、質檢、環保、交通、衛生、工商、郵政等8個部門職責,而《危化管理規定》第6條則明確了應急管理、公安、住房與城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衛生健康、郵政等11個部門職責,增加了住房與城建、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四個部門的權責。
在企業方面,《條例》明確了企業應履行五個方面安全生產職責,而《危化管理規定》第7條則明確了企業九條安全生產職責,增加了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風險管控隱患排查等職責。
此外,在實施嚴格的源頭管控,佛山出臺的《危化管理規定》創新增加了編制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同時禁止在規劃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
除此之外,佛山出臺的《危化管理規定》創新方面有建立化工園區規劃、管理機制,同時還填補危化品使用環節管理漏洞;在細化提升危化品安全管理標準,新增安全風險管控多條要求。明確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規劃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卸載專用場所以及政府處置危險化學品專用場所,強化危化品應急管理保障。
推進企業有序退出,引導產業升級也是《危化管理規定》一大亮點,該亮點制定企業就地改造、異地遷建或關閉退出的政策措施。
據佛山市應急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佛山對比《條例》,《危化管理規定》創新亮點多達8個方面,涵蓋政府、部門、企業之間所涉危化品生產、保障、管理、權責等等。該規章出臺,能更好確保佛山市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