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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首次發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17日首次統一發布了20例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來廣東法院審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關生產經營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以及跨境投資、跨境婚姻、跨境務工等領域權益保護等內容,對廣東全省法院審理相關民商事案件進行指導。
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律制度不同、制度規則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流動的瓶頸。廣東法院按照“中央要求、灣區所向、三地所長”原則,以打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為重點,在推動依法平等保護、深化司法合作的銜接上聚焦發力,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各類要素深度融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據了解,去年以來,廣東法院共審結各類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萬多件,約占全國的三分之二。今年1-11月審結涉港澳民商事一審案件8488件,辦理區際司法協助案件2374件。
廣東高院公布的莊某訴文某壽等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法院采納香港律師法律意見解決涉港民商事糾紛。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內地居民謝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期一個月,由內地居民莊某提供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文某泰未能還本付息,保證人莊某向謝某履行保證責任,償還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債務未得到清償,莊某以文某泰的繼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壽和文某光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文某壽和文某光連帶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幣150萬元。
廣東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被繼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經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法律解決繼承關系問題。法院委托香港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根據該法律意見所查明法律及解釋,法院確定文某壽、文某光作為本案被告的主體不適格,盡管莊某有訴訟因由且起訴沒有超過時效,但其起訴不成立。法院向莊某釋明了法律查明情況,為莊某對適用香港法確認訴訟主體資格提供結果預判。后莊某申請撤訴,法院予以準許。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省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人身安全、公平交易、財產制度、知識產權、生態環境、創業就業保護,依法充分保障港澳企業及港澳居民在內地投資、經營、創新創業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