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公安執法信息公開平臺來自韶關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最近,朱某某因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被處以警告及罰款1000元!很多跨境電商小伙伴聽到消息要驚呆了!對于依賴對海外溝通和獲取信息的出口跨境電商行業,到底如何是好!
這是廣東公安執法信息公開平臺的信息截圖。

這是網絡流傳的行政處罰書紙質文檔截圖(尚無法核實真實性)。截圖顯示:30歲的朱X楓因自2018年8月至12月,使用自己的手機安裝藍燈(Lantern Pro)翻墻軟件APP,連接自己的寬帶進行翻墻上網而被罰款1000元,其最近一周的登陸次數為487次,以上事實有朱XX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手機截圖。


此次“翻墻”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值得跨境電商賣家重點留意的條款有:
第六條 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八條 接入網絡必須通過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擬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有權受理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業務。
接入單位擬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應當報經有權受理從事非經營活動申請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接入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
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性質、應用范圍和主機地址等資料。
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領導小組統一制定。
第九條 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和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都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
(二)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裝備以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接入單位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除必須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的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其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構予以吊銷;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的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其國際聯網資格由審批機構予以取消。
第十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
前款規定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需要接入網絡的,應當征得接入單位的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與接入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及其用戶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聯網,參照本規定執行。
不確定有多少跨境電商賣家在具體工作實踐中能完全按照以上條款執行,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需要處罰,如果需要整改,很多賣家也許從此就不能”翻墻“了。亞馬遜、eBay等跨境電商平臺賣家在站外最重要的信息獲取和廣告投放的渠道,包括Google,Facebook,Instagram,Twitter,Whatsapp等等,都無法使用了。而對于做海外獨立站的賣家,更可能是滅頂之災!
各位賣家,此刻你的心情如何?此刻的我,只有一聲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