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印度財政部和中央間接稅和海關委員會(CBIC)已確認將“2018海運貨物艙單和轉運條例”的生效日期再推遲三個月時間,可能延遲至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印度稅務部門和海關通過2018/第88號新規即《2018年海運貨物艙單和轉運條例》。新條例規定,進口貨物運抵印度港口和出口貨物運出印度港口的時限和要求發生變化。
針對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出口艙單、抵達清單的要求如下:
進口貨物:
進口艙單將被稱為抵達艙單(Arrival Manifest),航運公司需要在停靠印度港口前向印度海關提交所有進口,轉運和船上集裝箱的詳細信息。
出口貨物:
出口艙單將被稱為離港艙單(Departure Manifest),船運公司將被要求在船只離港或啟航前向印度海關提交所有出口集裝箱的詳細資料。
抵達清單要求:
船只在抵達印度前的最后一個停靠港啟航前的72小時,需向船公司提交IGM相關信息、提單、首選CFS詳細信息等,然后再致電印度港口。
出口艙單要求:
需要在離開印度裝貨港前至少48小時向船公司提交裝運說明和裝運單據。
如不按照新規提供信息,可能會發生無法卸柜或者產生罰金等嚴重后果。
根據新規定,船只在離開最后一個停靠港之前,需提前以電子方式提交進境貨物艙單;在離開印度停靠港之前,提前以電子方式提交出境艙單。
進境貨物艙單(AM)
強制性進境貨物艙單規定,在船舶離開最后一個外國停靠港之前,必須向海關提交進境貨物艙單。例如: 亞洲 / 印度次大陸 / 中東 (GLX) 西行航線,巴生港就是最后一個外國停靠港。
適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作為當地進口卸貨或中轉運卸貨的集裝箱。
進境貨物艙單必須提供的信息:8位數的強制性海關編碼 (HS CODE) 、ICE,GST、進口商的有效辦公郵箱地址。
出境貨物艙單(DM)
強制性出境貨物艙單規定,船舶在印度裝貨港開航前,必須向海關提交出境貨物艙單。
適用于所有在印度港口裝載的集裝箱。
因此,根據新規,執行之日起出口印度的貨主需向貨代提供如下信息:
一、進口商的 IE code;
Import & export Code (IEC) of importer;
二、進口商的 GSTN number;
GST Identification No (GSTIN) of importer;
三、進口商的有效辦公郵箱地址。
Official email id of importer (to be used for correspondence by shipping lines and Custo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