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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什么是個人破產?破產就不用還債了嗎?
7月16日,發改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什么是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還未正式列入。這意味著,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期待“東山再起”。這樣的現狀既困擾著法院,也困擾著部分本無意成為“老賴”的欠債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議完善執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個人破產等于不用還債?
不過,也有人擔心,個人申請破產后,是不是可以不用還債了呢?會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指出,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
他表示,對于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亞,一旦宣布破產,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托人。根據澳洲現行的個人財產保障法案,破產個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財產保護清單中。換言之,破產將很有可能導致家庭住房被用于變賣以沖抵貸款。此外,宣布破產后,如果要出境,債務人必須得到受托人的批準。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曾撰文指出,隨著央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斷完善,尤其是“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等平臺的建成,再加上金融系統之間的互聯,合理獲取個人信用記錄可以說手到擒來,躲債、逃債將越來越躲無可躲、逃無可逃。
一位律師向記者強調,從國際經驗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換句話說,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但不同的是,“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