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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向亞馬遜等科技數字公司征收10%的增值稅
據外媒報道,印度尼西亞稅務局對外公布了向外國數字科技公司的收稅名單。
在印尼宣布對包括亞馬遜、Netflix、Spotify和谷歌在內六家科技公司加收10%增值稅之后,在2020年8月7日宣布擴大了這一稅收的征收對象。包括:美國科技公司蘋果公司旗下的蘋果分銷國際公司以及亞馬遜的子公司亞馬遜服務、Alexa Internet、Audible Inc和Audible Ltd。
社交媒體公司Facebook愛爾蘭、Facebook技術國際及其支付公司Facebook payment International也將與沃爾特迪斯尼公司東南亞公司一起征收這筆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DJP)也將中國短視頻APPTikTok列入最新名單,需要納稅的外國科技公司總數達到16家。
稅務局發言人Hestu Yoga Saksama在一份聲明中說:“我們將繼續確認并積極與其他在印尼運營的外國數字公司進行溝通,以對他們進行教育和評估。希望我們能盡快將更多的公司列入納稅主體名單?!?/span>
他呼吁其他年銷售額達6億盧比(41116美元)的科技公司采取主動,向稅務局報告。“增值稅的征收是政府努力為在印尼經營的所有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的一部分,無論是本地或外國公司,傳統或數字公司。”赫斯圖補充道。
根據印尼的新規定,在印尼銷售數字產品和服務的非居民外國公司每年價值至少6億盧比,或者每年從至少1.2萬名用戶獲得流量,將被要求繳納10%的增值稅。
然而,由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尚未就如何向科技企業征稅達成共識,政府無法向互聯網巨頭征收企業所得稅。
由于COVID-19流感大流行打擊了商業活動,印尼政府一直在努力籌集額外的收入來資助其不斷擴大的預算赤字,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6.34%。
從8月開始,科技公司亞馬遜網絡服務、Netflix、音樂流媒體服務Spotify和Alphabet旗下谷歌旗下的谷歌(Google Asia-Pacific)、谷歌愛爾蘭(Google Ireland)和谷歌有限責任公司(Google LLC)都被要求從向印尼消費者銷售的產品中收取增值稅。
來源:億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