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外貿老板們要注意,跟朋友私下換匯、個人非法買賣外匯、通過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買賣外匯等這些收結匯方式,真的不能再碰了,因為私下換匯是確定要判刑的!非法進行外匯交易并獲利超過10萬人民幣,將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什么是倒買倒賣外匯
及變相買賣外匯?
根據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莊俗稱為“換匯黃牛”。
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采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舉例說明,在香港有一些換匯公司,客人如果用1萬港幣換等值人民幣,則換匯公司會直接收取客人的港幣現金,或者接受當地銀行賬戶轉款,然后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轉賬的等辦法將人民幣匯入客人指定的收款賬戶。
這種情況,并沒有直接的買賣外匯行為發生,而是換匯公司賬號在香港收了客人的港幣,而支付給客人的人民幣則是在國內的賬號完成支付。這也稱“對敲”,是國家嚴厲打擊的行為。
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2非法外匯累計獲利
10萬元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盡管500萬、2500萬不是很大的數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如果多次發生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理的非法外匯交易行為,其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將累計計算。因此,老板們,小額交易也不可大意,小心非法外匯交易斷送美好的跨境出海前程。
另外一方面,2019年1月1日起,個人5萬以上交易、20萬以上轉賬,可能受到大額可疑監控。而根據央行2020年6月發布的最新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河北省開展試點;自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開展試點。各地對公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對私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是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如果要提取、存入起點金額之上的現金,《通知》要求,應在辦理業務時進行登記。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交易的定義,主要分為以下4種:
(1)任何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或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或以上的現金收支。
(2)公司賬戶與其他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或以上、外幣等
值20萬美元或以上的款項劃轉。
(3)個人賬戶與其他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或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或以上的境內款項劃轉。
(4)個人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或以上、外幣
等值1萬美元或以上的跨境款項劃轉。
對于符合大額轉賬交易標準的,銀行將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各家銀行已加強監測,尤其加強客戶身份識別,持續關注客戶日常經營活動及金融交易情況。重點排查異地開戶、休眠測試、無法聯系開戶企業、資金過渡明顯、夜間交易頻繁、經營異常的可疑賬戶。對可疑對公賬戶,各商業銀行會視情況分等級采取只收不付、不收不付、限制網銀交易等控制措施。
銀行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都會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同時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是有權限與稅務部門交流、共享信息的。
這意味著: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的大額交易及流水異常將接受央行監控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絡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個人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3外貿企業收結匯的
老大難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目前外貿企業都會遇到一個問題,因無進出口權或無進項發票、工廠無法提供發票等原因,只能選擇買單出口。
從監管角度看,買單出口處在一個灰色地點,在買單出口中,真正出口的主體和收款的主體是不一致的,只能依靠地下錢莊,或者第三方回流國內,企業出口無法做到資金流,物流,票據流,法律關系流“四流合一”,這同時也涉及到偷稅漏稅的問題, 結果就是,企業往往成為了監管機構的重點關注對象,銀行賬戶開一個被關停一個,賬戶資金被凍結,并最終可能導致公司及股東董事的征信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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