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0月1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這部法律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當下,出口管制正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包括美國、歐盟等在內的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均制定出臺了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包括總則,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49條。
該法明確了出口管制范圍,確保管制物項、管制主體和行為全覆蓋。除傳統的軍民兩用物項、軍品、核外,還參考對外貿易分類標準,將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均納入管制物項;同時,明確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該法約束。
該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規定出口管制清單制度,明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發布出口管制清單,對管制物項作出明確列舉。規定臨時管制制度,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發布公告,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規定全面管制制度,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未實行臨時管制的物項,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物項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等風險的,也實行出口管制。
該法還明確了關于域外適用和對等采取措施。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此外,該法還對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經營資格和出口許可制度,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該法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出口管制領域有了第一部專門法律,將更好地促進和保障我國出口管制工作,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法的出臺對中外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出口管制合規要求?,F在距離該法正式施行僅有不到一個多月的時間,建議相關企業:
首先,密切關注配套規則的制定或修訂。
出口管制法是統領性法律,其規定比較原則,因此有賴于配套的法規、規章及管制清單才能有效落地。例如,是否新制定管制清單或者對現有清單進行修訂,“視同出口”的準確范圍,再出口具體將如何管理,管控名單是否會公布,等等。
據了解,相關部門已經開始相關配套規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建議相關企業對此予以密切關注,并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合理的意見建議。
其次,抓緊開展出口管制風險評估。
無論配套規則是否能在2020年12月1日前全部得以制定或修訂,出口管制法均將如期施行。鑒于該法在管制范圍(例如“視同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措施(例如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等方面相比現有出口管制法規具有重要變化,并顯著加大了處罰力度,相關企業應當抓緊進行自身的出口管制風險評估,準確判斷自身在研發、采購、銷售、物流、售后等環節,不論是因為物項和客戶的特點,還是自身相關組織機構不健全而導致的風險及其程度。
同時,盡快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
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企業應當盡快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合規制度需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量身定做,但一套有效的合規體系通常包含以下要素:管理層對遵守出口管制政策的承諾和資源投入,建立合規機構和配備相應人員,定期進行內部風險評估排查,制定并實施出口業務許可流程,定期舉行培訓,做好文檔留存工作等。對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而言,需要對照中國法律的要求實現出口管制合規體系的“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