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海關關于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有關事項的公告
青島海關公告2021年第2號
為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推動跨境貿易高質量發展,青島海關決定對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作進一步明確。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無紙化方式申報時,進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出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海關審核時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針對報關單隨附單證申報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給大家劃一下重點:
報關單隨附單證的種類
一般情況下,報關申報需要隨附單證的種類主要有以下8種:
(一)合同;
(二)發票;
(三)裝箱清單;
(四)載貨清單(艙單);
(五)提(運)單;
(六)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
(七)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簡化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無紙化申報報關單隨附單證種類
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無紙化申報目前區分進口、出口申報環節,可簡化申報部分隨附單證。
進口申報環節無需提交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
進口環節需要提交的隨附單證有5種:發票、提(運)單、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進出口許可證件、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出口申報環節無需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
出口環節需要提交的隨附單證有4種:提(運)單、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進出口許可證件、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注意:海關審核時如有需要,相關隨附單證仍需提交。例如:海關在審核時,需要核查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企業應當提交貨物知識產權合法使用證明材料。
報關單隨附單證及編號欄目填寫要求
報關單內隨附單證及編號欄目分為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據代碼表》填報相應證件代碼;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證件編號。
企業應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和《隨附單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隨附單據代碼及編號。
報關單隨附單證的申報形式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形式向海關申報,與隨附單證一并遞交的紙質報關單的內容應當與電子數據報關單一致;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允許先采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申報,電子數據事后補報,補報的電子數據應當與紙質報關單內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關信息化管理系統作業的海關申報時可以采用紙質報關單申報形式。
電子報關單隨附單證格式標準
通關作業無紙化模式下,企業以電子文件方式保存或向海關上傳的報關單隨附單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發布〈通關作業無紙化報關單證電子掃描或轉換文件格式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2014年第69號公告)有關要求掃描或轉換文件格式。
報關企業審查責任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2)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3)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4)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